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灌云县下车镇***建材门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3821号之二
原告: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前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根启,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根,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灌云县下车镇***建材门市,经营场所,灌云县下车镇林庄村。
经营者:***,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灌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下车镇***建材门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保全费130元,由原告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洪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樊倩倩
书 记 员 马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