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6369号之二
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6755064N,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西建材工业园区2号(16)。
法定代表人:费祝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斌,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3218397J,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南环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倪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67325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18年6月15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82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冯进对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5月10日该院作出(2018)苏1282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一、批准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建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瞿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