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民初1257号
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西建材工业园区2号(16)。
法定代表人:费祝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斌,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东,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2021年12月1日,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96元,减半收取12748元,由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金黄海
书 记 员  张徽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