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02民初211号
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6755064N,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西建材节能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费祝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6月16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德华,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盐环保建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庆蓉独任审理,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盐环保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盐环保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补偿金44415元。事实与理由:1.原告未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正常调整被告工作岗位,被告不服从调整,不上班,后主动辞职,辞职原因是岗位调整。被告主动辞职,原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原告调整工作岗位后,被告没有到新岗位上班,被告未提供劳动原告无需支付其劳动报酬,因此,对2020年8月份工资原告无需支付。3.原告于2010年9月至原告处上班。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公司的诉求。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0年6月至原告处上班。被告认为是基于原告没有依法按时支付工资,在未与被告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单方调整被告的工作岗位,且未明确调整后的具体工作岗位,导致被告面临没有工作可做的情况下迫于无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的请求是基于原告的根本违约。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0年9月22日,被告通过EMS快递向原告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现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为2020年6月、7月、8月,被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责令原告按亭劳人仲案字(2020)第413号仲裁裁决书承担支付拖欠工资12226.65元及经济补偿金44415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6月,被告***为原告润盐环保建材公司办理银行业务,业务凭证上有***的名字。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与原告润盐环保建材公司签订劳动一份,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销售内勤岗位工作,润盐环保建材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合同调整***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润盐环保建材公司发现(有事实证明)乙方不能胜任该项工作时,有权重新调整***工作。相关薪酬也按照调整后的岗位标准执行,***无条件服从。合同还对工资报酬、合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26日,润盐环保建材公司向***发出调岗通知函一份,载明:“销售部***,因公司销售内勤岗位职责调整,经公司与你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本着以你为先的前提采取问竞聘方式择优而用,经过多次面谈和7月份岗位工作安排,你始终拒绝将本岗位日常事务交予新同事。现公司通知你,将经手的截止2020年7月岗位工作完结,并在7月31日与蔡某名完成岗位交接手续(由财务部负责监交一切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纸质资料、电子文档、销售合同、收货单据等相关资料)、于2020年8月1日起调至其他工作岗位,请于7个工作日内确定岗位(集团统一管理的工作岗位除外)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另,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请于8月25日前将你的社保关系转至润盐环保建材公司。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自动离职相关规定处理。***于2020年7月27日签收《调岗通知函》,并在员工签收栏注明:我不同意调岗。2020年8月13日,***与蔡某名办理交接手续,将销售内勤资料交给蔡某名。同月24日,润盐环保建材公司向***发出通知一份,载明:“介于你2020年8月14日起已经与蔡某名完成交接,现公司通知你到行政人事部办理转岗手续。岗位:统计、搅拌楼操作工、砂浆楼操作工、食堂帮厨、门卫,五个岗位任凭你自己意愿调整(附以下岗位职责)。另公司已于2020年7月26日书面通知你2020年8月25日前将个人保险关系转至润盐环保建材公司,目前已经逾期未办理转移手续,该行为已经给公司用工造成违反《劳动法》的风险,公司有权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本人自行承担。”同年8月28日,***向润盐环保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费祝建发信息请假送孩子去北京开学,请事假2天(9月1-2日),调休1天。润盐环保建材公司通过钉钉发给***的考勤记录,***8月上班26天。
2020年9月10日,***向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润盐环保建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2226.65元。2.润盐环保建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183.69元。***将申请书原第一项请求裁定解除原、被告劳动关系从申请书中划去。同月18日,***向润盐环保建材公司发出被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本人***自2010年6月到贵公司上班以来,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但2020年5月贵公司突然单方面通知调换本人工作岗位,并且在尚未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于2020年8月强迫本人将手头工作全部交接给贵公司指定人员,甚至停发本人从2020年6月以后至今的工资,贵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人被迫与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贵公司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将拖欠的工资12226.65元(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支付给本人,并按法律规定向本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183.69元。润盐环保建材公司拒收该通知书。润盐环保建材公司已发放***工资至2020年5月。原、被告确认***2020年6月工资3988.85元,7月工资4031.91元,***离职前12个月平资为4230元。
2020年11月24日,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亭劳人仲案字(2020)第4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2226.6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415元。润盐环保建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一)原告是否拖欠工资。
被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原告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发放被告的工资至2020年5月,未支付2020年6月之后的工资。原告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原告对被告2020年6月工资3988.85元,7月工资4031.91元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主张的8月工资,根据被告提交的钉钉记录及请假信息,本院确认***实际上班至2020年8月28日,上班达到26天,参照工资标准4230元/月,被告主张的8月工资未超出上述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主张原告支付2020年6月、7月、8月工资合计12226.65元,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1.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存在拖欠被告工资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况,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被告的工作年限。被告提交的业务凭证可以证明其于2010年6月就为原告办业务,故本院认定其入职原告的时间为2010年6月。被告于2020年9月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虽拒绝签收,但其在仲裁期间已知道该份通知,故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18日已实际解除。鉴于被告自2020年9月起未为原告提供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中止状态,故被告的工作年限从2010年6月计算至2020年8月,超过10年,未超过10年6个月,按10.5年计算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根据被告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为44415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四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工资12226.65元。
二、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444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
审判员  朱庆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万 莉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