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1113号
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西建材工业园区2号(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2022年10月12日,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0.04元,减半收取10,950.02元,由原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已缴付)。
审 判 员 周 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