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正大宏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3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正大宏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民营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钰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海玲,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蔡清泉。
苏州正大宏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2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正大宏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151840元,此款由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61840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付清。如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苏州正大宏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含未届履行期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69元,由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正大宏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3509元及迟延利息,执行费2203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到庭申报财产。
2.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的全部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本案已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于2021年8月27日、12月20日到期),无足额款项可供执行。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9月,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当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9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多家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起,均未执行到位。
5.2020年11月,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也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负责人。
6.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除轮候冻结的银行账户内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