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滨海高猛混凝土有限公司、沈华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20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滨海高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海莱路以西,静

海大街以南。

被保全人:**,男,1976年10月22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保全人:蔡清泉,男,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保全人: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69号-1号2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95489390J。

法定代表人:蔡清泉。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潍坊滨海高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

被保全人**、蔡清泉、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2654013.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蔡清泉、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54013.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