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667江苏钦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3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南阳镇人民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谢党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斌,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69-1号2505室。
法定代表人:蔡清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溧溧,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1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1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1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顾晓威
审判员  谭松平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