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4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
法定代表人:张煦东,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强,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史留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丽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
法定代表人:张立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69-1号2505室。
法定代表人:蔡清泉,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清泉,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69-1号2505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仲辉,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上诉人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州市丽莎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蔡清泉、蔡仲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3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民委员会收到法院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安
审判员 刘 腾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