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1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24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8月15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仲辉,男,1956年6月21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0月26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秋宇,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仲辉、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仲辉、***、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提起上诉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蔡仲辉、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兴娟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王作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根凤
书 记 员 许笔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