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执279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丽莎物业管理处。
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丽莎物业管理处、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民委员会、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683执279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民委员会的不动产。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20)鲁0683执2791-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民委员会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宝壮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王家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