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丽莎物业管理处、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民委员会、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执279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丽莎物业管理处。
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丽莎物业管理处、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民委员会、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莱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3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丽莎物业管理处、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民委员会、南通林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村民委员会118810.3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