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鑫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3民初655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2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江苏鑫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关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江苏鑫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卞***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武磊
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