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银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州市银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4113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泰州市银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荷叶路528、530号。
法定代表人:钱凤珍,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银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8元,减半收取3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艳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