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抗1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石子坪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93XF。
法定代表人:廖昌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牟春茂,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万成,男,汉族,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诉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牟春茂、刘万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6753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渝检民监[2018]17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超
审判员 宋汀汀
审判员 谭继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