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8财保93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快克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区鱼洞石子坪**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93XF。
法定代表人:廖昌琴,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快克环保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重庆快克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渝0118执保70号执行裁定书,对***应收执行案款4192955元予以冻结。该案经审理,本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重庆快克环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快克环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5民终7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对其应收执行案款4192955元解除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智奇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