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二申请执行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力***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石子坪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93X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因***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8259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12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的保险、船舶、工商信息、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资金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个,实际冻结356.92元,因金额较小,本院未予划拨,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刚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