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恢89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石子坪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93X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9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两次,发现被执行人存款1122.95元,扣划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98877.05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3执恢894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李 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向 楠 书 记 员  张 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