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久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823号
原告:淮安市久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淮安市久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淮安市久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久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1元,减半收取4110.5元,由原告淮安市久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红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包文静
书 记 员 高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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