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初954号
原告: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作市西部产业集聚区经三路东。
法定代表人:黄有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燕槐,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得金,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工业园区淮高路东工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岳风亭,总经理。
原告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0.00元,减半收取计7620.00元,由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长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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