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328号之一
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永业路1号(F5-F9)、(F11-F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7920783XT。
法定代表人:谢少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工业园区淮高路东工六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945070593。
法定代表人:岳风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104元,由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晓晖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