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328号之二
申请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永业路1号(F5-F9)、(F11-F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7920783XT。
法定代表人:谢少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工业园区淮高路东工六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945070593。
法定代表人:岳风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11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33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6月15日,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钱晓晖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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