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8081号
原告:***,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工业园区淮高路东工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岳凤亭。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阿娇
书 记 员 余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