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254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945070593。
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工业园区淮高路东工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岳风亭。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铁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宏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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