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324民初29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原告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艳飞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