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1幢3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979144W。
法定代表人:李大中,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祁劳人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9414.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成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