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1幢3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979144W。

法定代表人:李大中,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祁劳人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9414.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成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