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4执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工业园小企业基地D4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581643417H。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三阳镇中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RRWM18Y。
法定代表人:李影。
被执行人: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1幢3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97914477W。
法定代表人:李大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出现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024执5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金德辉
审判员 方成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