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4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西路新村5幢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4204376W。
法定代表人: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来成,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三阳镇中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RRWM18Y。
法定代表人:李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1幢3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97914477W。
法定代表人:李大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皖建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出现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024执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方成姿
审判员 金德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