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29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97914477W,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1幢3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大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3407.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3407.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鞠恩春
书记员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