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30号之二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97914477W,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1幢3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大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325,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

法定代表人:章为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苏1191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和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03407.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铜陵长江路支行34×××96账户中已冻结603407.53元,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铜陵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卡18×××26账户中银行存款603407.5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铜陵开发区支行银行卡34×××71账户中银行存款603407.53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平阳支行营业部33×××17账户中银行存款603407.53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铜陵分行营业部银行卡18×××95账户中银行存款603407.53元的冻结。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鞠恩春

书记员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