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广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广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924民初4908号

原告:盐城广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广安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东郊车站新世纪大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秦广森,总经理。

被告: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大有国际大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城幸福大道**温州农机五金城主楼

法定代表人:陈蓓娅,董事长。

被告: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大有国际装饰城”),住,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山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星槐,执行董事。

原告广安公司与被告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广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给付维护保养费20000元、维修费14580元,合计34580元;2.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签订了消防设备维护保养协议书,约定由我公司为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的消防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为40000元,维修更换500元以上的故障设备,费用由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承担,协议有效期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协议签订后,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只支付了20000元维护保养费,尚欠20000元维护保养费及维修费14580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

广安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消防设备维护保养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维护保养关系。

2、大有国际装饰城工作人员王建出具,并由大有国际装饰城管理人员王长寿、潘山云签字确认的条据一份,证明大有国际装饰城维修费6600元。

3、大有国际大酒店总经理董学荣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大有国际大酒店维修费7980元未支付。

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广安公司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广安公司与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签订了消防设备维护保养协议书,约定: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委托广安公司保修消防设备、维护保养消防系统,维护保养费40000元,维修更换500元以上的故障设备,费用由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承担等内容。协议书签订后,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支付了维护保养费20000元。协议期间,广安公司为大有国际大酒店花费维修费7980元、大有国际装饰城花费维修费6600元。广安公司催讨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拖欠的维护保养费、维修费未果而引发诉讼。

本院认为,广安公司与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之间签订的消防设备维护保养协议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诚信、有效履行协议。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未按协议全面履行支付维护保养费、维修费义务,显属不当,应承担本案给付维护保养费、维修费的责任。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广安公司要求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支付维护保养费20000元、维修费14580元,合计34580元;并由大有国际大酒店、大有国际装饰城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广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护保养费20000元、维修费14580元,合计3458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5元,由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祥

代理审判员  秦来娣

人民陪审员  韩天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军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