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24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广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东郊车站新世纪大楼A楼2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大有国际大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城幸福大道西1号温州农机五金城主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大有国际装饰城”),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山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盐城广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盐城广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护保养费20000元、维修费14580元,合计34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在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但已对其银行账号予以冻结。
2、2017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进行了车辆查询,在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名下无车辆信息。
3、2017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在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名下没有房产。
4、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5、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将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名下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盐城广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戴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