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2民初427号
原告:***,女,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138号4楼。
第三人:江苏利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中兴中路22号同心大厦15层。
原告****被告张家港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利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