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云日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利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279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云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竹,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江苏利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周昕。
被保全人:马建明,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人苏州云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利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云日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江苏利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建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3782.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利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建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3782.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