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1民初518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再国,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朝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4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19元,由被告***负担1219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