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21执38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克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大公科技产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翟辉香,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海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5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116052.62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18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各项额度冻结2116052.62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海安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海安市大公镇开发大道北××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海安县不动产权第0018177号]已抵押给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且已被本院多个案件查封。
4、2018年12月5日,本院找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谈话,被执行人称其厂房机器设备均已抵押,公司目前系由鑫缘集团出资运转,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汽车,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均已设定抵押且已被本院多个案件查封,本案中不宜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21民初5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杨朋涛
代理审判员  徐 涛
代理审判员  徐 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