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与南通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2-26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611行审3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卫峰,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南通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沙小琴,职务总经理。
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退还非法占用的464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于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建云
审 判 员 齐海生
代理审判员 巴静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志远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