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4民初1360号
申请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春江路49号6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以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五一北路锦绣荆城的房屋,具体为:三期综合楼工程房屋,房号为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3;四期工程1号楼房屋,房号为1001、1002、1101、1105、1108、1201、1205、1501、1502、1505、1508、1509、1604、1605、1607、1608;四期工程3号楼房屋,房号为609、908、1008、1201、1202、1301、1603(上述房屋未售状态查询日为2019年7月17日,在***之前如有房屋已出售,则不在查封范围之内)。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以被申请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五一北路锦绣荆城的房屋,具体为:三期综合楼工程房屋,房号为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3;四期工程1号楼房屋,房号为1001、1002、1101、1105、1108、1201、1205、1501、1502、1505、1508、1509、1604、1605、1607、1608;四期工程3号楼房屋,房号为609、908、1008、1201、1202、1301、1603(上述房屋未售状态查询日为2019年7月17日,在***之前如有房屋已出售,则不在查封范围之内),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