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鄂0804执保9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04执保9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春江路49号6幢1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鄂0804民初1360号民事裁定,并将该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以被执行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五一北路锦绣荆城的房屋,具体为:三期综合楼工程房屋,房号为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3;四期工程1号楼房屋,房号为1001、1002、1101、1105、1108、1201、1205、1501、1502、1505、1508、1509、1604、1605、1607、1608;四期工程3号楼房屋,房号为609、908、1008、1201、1202、1301、1603(上述房屋未售状态查询日为2019年7月17日,在***之前如有房屋已出售,则不在查封范围之内),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付冰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