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3104号
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62102919C,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镇桃园。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98363179B,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江国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告:南京荣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MW1NQ5K,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浦洲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诺,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荣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荣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141元,由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贵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邱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