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特488号
申请人:南京华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606923568,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恒盛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申请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98363179B,住所地南京市,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江国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华耐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京华耐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南京华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3000元;2、如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南京华耐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加付违约金3000元;3、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京华耐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2538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吴文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溪
书 记 员 任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