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民初1360号之三
申请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江国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先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汉奥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李松柏,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奥正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五一北路锦绣荆城三期综合楼工程房屋,房号为:809、817、821、901、902、903、904、905、906、907、908、909、910、911、912、913、914、918、919、1001、1003、1004、1005、1006、1007、1008、1009、1011、1015、1019、1020、1021、1109、1112、1113、1114、1116、1117、1118、1119、1120、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207、1208、1209、1210、1211、1212、1213、1214、1215、1216、1217、1218、1219、1220、1221、1222、1223。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以被申请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五一北路锦绣荆城三期综合楼工程房屋,房号为:809、817、821、901、902、903、904、905、906、907、908、909、910、911、912、913、914、918、919、1001、1003、1004、1005、1006、1007、1008、1009、1011、1015、1019、1020、1021、1109、1112、1113、1114、1116、1117、1118、1119、1120、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207、1208、1209、1210、1211、1212、1213、1214、1215、1216、1217、1218、1219、1220、1221、1222、1223。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卫东
审 判 员 杨云瑶
人民陪审员 张乃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许佩玲
书记员杨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