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民初1360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江国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先武,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鄂0804民初136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以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五一北路锦绣荆城的四期工程1号楼房屋,房号为1002、1101、1105、1201、1205、1501、1502、1505、1508、1509、1605、1608;四期工程3号楼房屋,房号为609、908、1008、1201、1301。现申请人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以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五一北路锦绣荆城房屋的查封。具体房屋为:四期工程1号楼房屋,房号为1002、1101、1105、1201、1205、1501、1502、1505、1508、1509、1605、1608;四期工程3号楼房屋,房号为609、908、1008、1201、130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卫东
审 判 员 杨云瑶
人民陪审员 张乃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许佩玲
书记员杨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