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与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84民初2602号
原告:肇庆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下茆镇龙湾陶瓷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2927591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春江路49号6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98363179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收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已付清货款,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