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异17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87126642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正方路**。
法定代表人:王强。
委托代理人:李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983645422,,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钱立胜。
申请人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学公司)申请追加钱立胜为本院(2019)苏0113执1132号案件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听证,申请人博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晨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嵘公司)、被申请人钱立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博学公司申请称,申请执行人博学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嵘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正嵘公司为钱立胜一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追加钱立胜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正嵘公司、被申请人钱立胜既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博学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嵘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为依据,申请追加钱立胜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正嵘公司系2009年12月30日经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状态为存续,股东为钱立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本院(2019)苏0113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9)苏0113执1132号民事裁定书、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钱立胜系被执行人正嵘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其未能证明正嵘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对于申请执行人博学公司的追加申请,本院应予支持。被申请人钱立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钱立胜(身份证号为3408231979********)为本院(2019)苏0113执113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正嵘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费560元,由被申请人钱立胜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陈 猛
审判员 蒋 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