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87126642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江苏法德永衡(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983645422,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钱立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博学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正嵘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苏0113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博学公司返还代垫款项707361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时止的银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正嵘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87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434元。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诉讼阶段因雷某下落不明,本案执行依据(2018)苏0113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公告方式送达。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正嵘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极少,且大多数已被另案冻结在先;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正嵘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钱立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本案执行依据(2018)苏0113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村委会”,本院已前往查找,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实际经营。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正嵘公司已不在实际经营,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博学公司,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王波
执行员  崔建
执行员  周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