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董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同辉,1996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423518383。
法定代表人钱立胜,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983645422。
法定代表人钱立胜,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湘0104民初8094号,已向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74716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