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423518383。
法定代表人:钱立静。
被执行人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983645422。
法定代表人:钱立胜。
第三人:钱立静,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第三人:钱立胜,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8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钱立静、钱立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第三人钱立静、钱立胜为被执行人股东,根据“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份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本案被执行人的投资人钱立静、钱立胜为被执行人合法有据。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钱立静、钱立胜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钱立静、钱立胜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457471.6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徐江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