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3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南侧宿城经济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项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安四方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矿山六组。
法定代表人:周银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泗阳棉花原种场五堆大队二队51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四方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海安四方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安四方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均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海安四方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海安四方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兵
审判员孙权
审判员朱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