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执46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南侧宿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115、208)。
法定代表人:应兴法,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8913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不动产、车辆的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广